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11号)
省级各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04年2月)
加快发展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的要求和《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的规定以及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省级单位职工住房的有效供给,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
(一)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省级单位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属地化原则,按照《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布成都市五城区、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的通知》(成价房〔2000〕510号)确定。
(三)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为在蓉的省级各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无房或住房困难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按成都市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四)购买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职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所在单位审查并提供职工家庭收入、现住房情况,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其单位统一推荐申报并公示,经省级单位房改办审定后,方可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