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和政协提案委受理并交办。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应在收到建议和提案10天内分别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承办。承办单位办公室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收发、登记、承办、催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承办单位办公室接到建议和提案后,要清点、登记、核对,并呈报单位领导,召开交办会,将建议和提案落实到具体经办处(科)室。
第十三条 审核。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件必须经过办公室和单位领导审核把关。由经办处(科)室起草,处(科)室负责人初审,送办公室核稿,报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答复件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内容是: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通顺清楚。
第十四条 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件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单位联系电话、经办人员姓名、答复时间。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发文单位代号、发文类别、发文年号、发文序号及办复结果四种类别。
建议和提案办复结果的四种类别分别为:
“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B”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C”类,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予以解释说明的;“D”类,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
答复件应及时寄送所提建议或提案的每一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答复件应标明领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建议、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答复件除主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外,还需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或同级政协提案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各两份。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或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应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各两份。
第十五条 落实。建议和提案答复时承诺的事项要兑现,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追踪落实。政府办公厅(室)每年在下一次人大、政协大会召开之前,要有重点地督查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