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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五日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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