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转贷银行责任。对于二、三类项目,转贷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转贷职责,充实配备力量,完善转贷项目贷前评估、贷中检查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向省财政部门反馈国外贷款转贷、使用和偿还情况。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按时足额对外还本付息和临时垫付。
(四)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对一类项目,视同财政性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管理;对二类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贷款使用监督的同时,对其国内配套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对三类项目,要注意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反馈存在的问题。
(五)规范招标采购,提高采购质量。要按照《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贷款项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国外贷款机构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招标采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由省利用国外贷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贷款项目的采购,要积极贯彻促进国家和省内产业发展的方针。
(六)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监督体系。要建立贷款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和经常审计制度,由财政部门委托审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省计划部门要对重点贷款项目组织稽查。省利用国外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省级重大项目的贷款执行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还贷机制,确保按时还款
(一)增强还贷意识,依法落实还款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所欠债务,务必落实债务人、担保人,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要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偿还能力采取不同的还款措施:对卫生、教育、环保、扶贫等社会公益项目,从财政预算安排还款;对微利的农业、林业、水利等基础性项目,有效益的项目要强化管理,坚持用项目效益还款,项目效益不能足额还款的,按照受益原则,由受益市州、部门、项目单位共同负担;对经济效益较好的交通、能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坚决落实项目单位还款。
(二)规范财政担保行为。对需要财政担保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在出具担保函之前,要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落实资产抵押、保证金质押、主管部门还款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还贷准备金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尽快建立外债还贷准备金。还贷准备金的来源,由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社会公益项目和微利基础设施项目,应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项目单位还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企业技改项目,应每年从项目收入和固定资产折旧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还贷准备金必须专户存储,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专项用于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