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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促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省成立以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计划、审计等为成员单位的湖南省利用国外贷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利用国外贷款重大问题的协调。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加强领导,理顺关系。
  (二)省计划部门提出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承担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前期规划和项目审批工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会商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和上报利用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制定全省利用国外贷款投资产业指导政策;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评估和审批工作。
  (三)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债务承受能力、对国外贷款的需求,结合国外贷款机构的具体要求,统筹对外工作。负责国外贷款(包括联合融资和赠款)项目的磋商、谈判、签约、转贷、提款、使用、偿还工作;负责审核项目的财务偿还能力,落实借款和担保责任;监督和检查项目执行、运营、管理和贷款的使用、偿还情况。
  (四)借用国外贷款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查,督促项目单位做好贷款项目的科学论证和预期效益分析,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按时向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各级计划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切实加强对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查、审批和申报工作。贷款项目原则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批准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项目贷款协议和商务合同。要加强论证,确保项目质量和科学可行,对不符合贷款投向的项目不予批准。要提高办事效率,保证项目按规定及时申报。在办理贷款项目申报过程中,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处理有关事项,加强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地方性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应在前期准备工作阶段就项目的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问题作初步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形成《审核意见书》报送省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计划部门。对未报送《审核意见书》的项目申请,省财政部门不向财政部申报。
  三、加强国外贷款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一)根据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规定和公共财政原则的要求,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还款责任划分项目类别。一类项目,省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主要是卫生、教育、环保、扶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公益性或非经营性质的基础性项目;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市州人民政府、省主管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财政部门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主要是交通、能源、通讯、供水等经营性质的基础性项目;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项目为三类项目,主要是生产经营竞争性项目。
  (二)理顺转贷方式。一类和二类项目原则上由省财政部门或转贷银行按原贷款条件直接转贷,项目在申报之前,由省财政部门对项目财务偿还能力进行评估,转贷时不再另做评估。三类项目由转贷银行独立评估,自主决定是否转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转贷项目的风险程度确定转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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