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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或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中专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开办地为农村的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上岗证的营业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卫生环境和专门陈列乙类非处方药的专柜或货架;
  (三)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
  普通商业连锁超市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的,其连锁总部必须配备1名以上具有药师(含驻店药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质量管理员,同时必须具备与所经营药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仓储和统一配送条件,或委托本地区一家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药品。
  第六条 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或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含未设县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拟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或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如实填妥的《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一份;
  (四)营业员、质量管理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以及经所在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和考核后取得的上岗证复印件各一份;
  (五)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卫生环境等情况简要说明;
  (六)足以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一套。
  第七条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批准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批准登记证明》(见附件2)。申请人凭《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批准登记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八条 《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批准登记证明》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持《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批准登记证明》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向原批准登记部门申请换发《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批准登记证明》,经重新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换发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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