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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乙类非处方药零售备案登记,按属地原则进行。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或专柜的地址在特区内的,其申请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受理并办理备案登记;在特区外的,由宝安、龙岗分局受理并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备案登记也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网址:www.szda.gov.cn)。
  普通商业连锁超市申请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如自行配送药品,其药品仓库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有关要求进行验收。
  六、本通知自2003年11月19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暂行规定
     2.深圳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申请书(略)

附件1:       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的监督管理,满足人民安全用药需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或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以下六种情形应当给予鼓励,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登记:
  (一)在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的地区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
  (二)现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零售企业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商业企业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
  (三)乡村综合商店、个体诊所等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
  (四)普通商业连锁超市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
  (五)现有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普通商业连锁超市合作,在商业连锁超市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
  (六)药品零售企业与普通商业企业合作,在普通商业企业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
  第四条 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或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实行批准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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