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实施<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4日)废止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
《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1月19日 深药监通[2003]4号)
为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深入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贯彻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暂行规定》,现将我市实施该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乙类非处方药系指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乙类非处方药绿色专有标识的药品。经备案登记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或专柜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或专柜,应当从已通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采购药品,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三、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的营业人员需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药品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营业。
四、申请乙类非处方药零售备案登记的,应当向药品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深圳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申请书》一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一份;
(三)营业员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营业员参加药品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的上岗证复印件;
(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六)与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协议原件;
(七)普通商业连锁超市属委托配送的,需提供委托配送协议原件;属于自行配送的,药品仓库应当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有关药品仓库的要求。
(八)普通商业连锁超市需提供质量管理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