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七)在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八)本市户籍生源的应届中等职业学校以上的毕业生;
(九)宝安区、龙岗区户籍居民,招调进入特区的;
(十)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投资者或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一)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二)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人民币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
(十三)经市劳动局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试点企业培训和考核,达到中级职业资格水平的本企业员工。
第五章 招调员工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劳动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招调员工工作,并对各区劳动部门的招调员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区劳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招调员工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全市统一的要求办理招调员工业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和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的有关规定,积极促进本市户籍居民就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市、区劳动部门对有能力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拟招调员工单位,可依照有关规定下达安置任务。
有意向安置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招调员工计划时,可同时申报安置计划。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单位,市、区劳动部门可优先下达招调员工指标,并给予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对有条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但不完成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或招用本市户籍居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市、区劳动部门应当停止办理该单位的招调员工业务,并按《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
四十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