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调员工办理
第十六条 招调员工业务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特区内下列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招调员工的,到市劳动局办理立户、申报计划、报送个人材料等招调员工事宜:
(一)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
(三)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四)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特区内上述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办理。
第十八条 宝安区、龙岗区内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局办理。
生产基地在特区外,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到市劳动局办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调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及其配偶,办理随军家属调动,可直接申报招调员工个人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市、区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立户申请与申报计划后,对拟招调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具有技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双学士学位;
(四)经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
(五)经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且在我市办理劳务工手续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限《2004年度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中技能鉴定工种);
(六)获得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
(七)获得我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八)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市劳动局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
(九)具有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
夫妻分居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区劳动部门核准下达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