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31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修改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4年3月16日 深劳[2004]29号)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决定对《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深劳〔2003〕46号,以下简称《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规定》第七条中“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和劳动年检合格的,……。”修改为“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
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上一年度纳税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企业。”
三、《规定》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当年度注册成立的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
四、《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招调已在我市工作的人员,可放宽年龄限制,计算方法是将其在我市办理劳务工手续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从实际年龄中扣除,但招调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
五、取消《规定》第十五条中“属农村户籍的,还应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的规定。
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按优先职业和控制职业分类进行调控”修改为“优先解决用人单位急需的技能人才。”
七、《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根据深圳市政府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精神,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特事特办,确保大企业及时调入所需技能人才。”为第四款。
八、《规定》增加“经全国或全省统考取得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经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拟招调人员,如系农业户口,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子女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且与拟招调人员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可同时办理‘农转非’及随迁手续。”为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四条内容修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