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实施渔民安居工程及渔民培训。渔民安居是体现党和国家对渔民深切关怀的民心工程,是促进渔民转产转业、稳定渔区的重要内容。对“连家船”渔民和特困渔民进行排查登记,制定沿海渔民安居工程专项计划,由当地政府解决住宅建设用地,并搞好“三通一平”等。5年内解决3000户“连家船”和 “特困户”渔民安居。同时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通过分期分批对2万个转产转业渔民进行养殖加工等技术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对转产转业渔民子女的职业教育,纳入“十项民心工程”实施。
(四)实施减船转产,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
根据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自然承载力相适应的原则,按船龄、功率、船体质量及渔船作业方式等状况,实施全省减船和回收捕捞许可证计划。要结合《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的实施,重点淘汰拖网渔船和定置网渔船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作业渔船,半渔农尤其是非渔地区的渔船,到期或即将到期报废的渔船,船体残旧和经济效益差及近岸小型渔船。使我省渔船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逐步趋向合理,达到优化渔业结构,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目的。
(五)增加资金投入
为确保沿海渔民转产转业目标的实现,省市财政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并争取国家扶持。前5年,政府扶持总资金6.736亿元,其中省财政预算内安排5亿元,占74.23%,平均每年1亿元。省级财政资金的安排:发展渔业产业2.5亿元;水上渔民安居和转产转业渔民培训0.78亿元;减船和回收捕捞许可证1.51亿元;渔民转产转业实施与管理0.20亿元。广州、深圳、东莞、中山、珠海、江门等六市除了部分困难县(市、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外,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解决。上述六市部分困难县(市、区)及粤东粤西各市除减船市财政不配套外,其他项目省级财政补助70%,市级财政配套30%,并纳入各市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六)加大对沿海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扶持
1.承担议案项目并吸纳一定数量渔民就业的渔业企业,以及转产转业渔民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适当的收费优惠。
2.对利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海水养殖的转产转业渔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养殖用海并免费发给“养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