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
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3]9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决议
(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对议案的办理是认真的,议案办理方案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我省海洋捕捞渔业的基本情况和渔民转产转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从2004年开始,用十年时间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前五年省财政投入资金5亿元,后五年视议案实施情况再确定,其主要措施符合我省实际,是可行的,办理方案基本符合省人大代表在有关议案中提出的要求。
会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渔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海洋捕捞渔业为繁荣渔区经济、提高渔民的生活水平做出了贡献。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受国际海洋新制度实施和海洋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的冲击,我省沿海部分渔民将陆续从近海捕捞业退出,面临失去基本生产、生活保障的威胁, 已成为我省继水库和石灰岩地区移民之后,需要政府给予高度关注和大力扶持的贫困群体。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议案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要加大力度发展渔区经济,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发展生产项目和淘汰渔船要遵循自然和市场规律,在渔民自愿的基础上,予以引导和扶持;要为转产转业渔民创造良好的就业和生活环境,大力发展水产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渔业和远洋渔业及船网修造业,组织实施渔民安居工程和渔民培训,拓宽就业门路,提高渔民就业能力;要根据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自然承载力相适应的原则,实施减船转产,降低近海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使我省渔业经济发展走向良性循环;要及早明确各项政策,增强操作性,尽快清理取缔违规涉渔收费,合理核定涉渔收费,切实减轻渔民负担;要及早制订议案实施的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有关市人民政府要有配套措施,保证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的专项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专帐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