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报市法制局审查;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各主管部门先自行清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审批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进程,由市法制局会同市编办予以核查。
四、清理后的处理
(一)行政许可项目和规定
1.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应予以取消的,按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法规;
2.法规所设定行政许可属于可以不设定情形,经市政府决定取消的,按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法规;
3.规章所设定的行政许可无上位法或国家规定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并按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规章;但该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安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事业特许经营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安全,需要保留的,应通过法定程序将规章中相关内容上升为法规;
4.法规和规章所涉及的行政许可有上位法依据,但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时限等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和上位法规定的,应按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法规或规章;
5.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或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时限等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一律取消,并按法定程序修改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
2.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确需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按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法规或规章;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4.由于机构改革调整职责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五、时间安排
(一)法规和规章
1.2004年3月5日前,市法制局提出法规和规章清理的初步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2.2004年3月20日前,相关部门应将法规和规章的清理意见报市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