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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报市法制局审查;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各主管部门先自行清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审批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进程,由市法制局会同市编办予以核查。
  四、清理后的处理
  (一)行政许可项目和规定
  1.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应予以取消的,按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法规;
  2.法规所设定行政许可属于可以不设定情形,经市政府决定取消的,按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法规;
  3.规章所设定的行政许可无上位法或国家规定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并按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规章;但该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安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事业特许经营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安全,需要保留的,应通过法定程序将规章中相关内容上升为法规;
  4.法规和规章所涉及的行政许可有上位法依据,但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时限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上位法规定的,应按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法规或规章;
  5.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或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时限等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一律取消,并按法定程序修改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
  2.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确需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按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法规或规章;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4.由于机构改革调整职责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五、时间安排
  (一)法规和规章
  1.2004年3月5日前,市法制局提出法规和规章清理的初步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2.2004年3月20日前,相关部门应将法规和规章的清理意见报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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