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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
 关于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4年3月8日 深府办[2004]23号)


  市法制局《关于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
          (市法制局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为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深府〔2004〕27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第三次审批制度改革,现提出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我市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我市制定的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清理重点是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二、清理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和规定的清理内容
  1.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禁止地方性法规设立行政许可的;
  2.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行政许可没有上位法和国家规定依据的;
  4.法规或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所作的具体规定,增设了行政许可或增加许可条件的。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内容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
  三、清理工作分工
  (一)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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