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
关于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4年3月8日 深府办[2004]23号)
市法制局《关于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
(市法制局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为做好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深府〔2004〕27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第三次审批制度改革,现提出我市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我市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我市制定的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清理重点是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二、清理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和规定的清理内容
1.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属于《
行政许可法》禁止地方性法规设立行政许可的;
2.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属于《
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行政许可没有上位法和国家规定依据的;
4.法规或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所作的具体规定,增设了行政许可或增加许可条件的。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内容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2.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
三、清理工作分工
(一)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