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实施重大政策事先征询企业意见制度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有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经济政策时,要事先广泛征询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六、建立政府信息定期发布制度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219号)、《
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互联网、告示牌等方式向企业发布相关政府信息。市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加快“深圳政府在线”及市政府各部门网站有关政府信息的更新速度,充实有关内容,及时公布市政府对企业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的解决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
七、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除实施与企业进行对话沟通制度外,市政府各部门要继续充分发挥现有的咨询及投诉电话、政府网站、电子信箱等渠道的作用,按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协调解决;需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特别重大的问题,应提请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协调解决。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联系沟通作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与各行业协会进行对话沟通活动,让行业协会及企业了解政府的经济政策和产业导向;同时,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听取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意见,就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制订相关政策及应改进完善的措施等问题,及时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以加强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中的自律与协调作用。
九、市监察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17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与企业建立对话沟通机制的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与企业对话沟通中敷衍塞责、走形式主义、损害政府形象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对外公布。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与企业对话沟通意见及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