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完善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3月18日 深府[2004]4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创新政府服务产品,密切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需求,提高和改善政府服务水平,支持促进企业在深圳发展壮大,现就建立完善我市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要将与企业进行对话沟通、为企业提供服务作为本部门重要的工作制度加以落实。各部门应指定一专门处(室)负责组织本部门与企业的对话沟通活动,收集和处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企业业务咨询,向企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法规,提供业务程序、办事指引等服务,与企业保持及时畅通的联系渠道。同时,市政府各部门应将指定的专门处(室)和联系人员的名单、联络及投诉电话等对外公布,以方便企业和群众进行联系和监督。
二、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的内容
(一)向企业介绍和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向企业介绍和通报国家有关重大政策及调整情况;
(三)听取企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工作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
三、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的主要形式
(一)接待企业来访;
(二)到企业调研;
(三)专题座谈;
(四)网上对话。
四、建立政府与企业定期对话沟通机制
(一)市政府主要领导至少每半年与企业座谈一次,每季度赴企业调研一次;
(二)分管市领导至少每季度与相关企业座谈一次,每月赴企业调研一次;
(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至少每月与相关企业座谈一次,并按企业要求或预约,随时赴企业调研或接待其来访;
(四)市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与企业网上对话实施办法,在网上收集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每2个月组织一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与企业人士的网上对话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