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缴费期限和时间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减)缴的办理
采矿权人申请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符合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标准,不得以其他理由申请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符合规定条件的采矿权人,须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审批表》及申报应附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按照管辖范围报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在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未批准之前,采矿权人仍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七、严格征收管理,加强监督稽查。
市、县(区)各级征收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征收,严格对企业生产销售报表的审核,征收必须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或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为国家预算收入,实行专项管理。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足额征收,全额上缴”的原则,应及时解缴入库。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在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下,按国家金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缴库手续。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按国家有关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办理缴库手续。有关征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核算及账务处理,按
财政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94〕财预字50号)执行。
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按
财政部《关于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20号)文件执行。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县(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入库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矿山企业的生产销售及账目情况实行随时现场核查和抽查。对不如实报送各项数据资料和未按期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和省政府《实施办法》等规定实施处罚。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采矿权人,由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采矿权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八、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