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扶持我市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持和促进我市家禽业的稳定发展,保护农民和企业利益,保障市场供应,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种源生产。各种禽场和孵化场(哺坊)在防疫期间,由于市场销售困难,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损失比较严重。保护良种是发展家禽业的基础,为了确保种源生产,对我市种禽生产场和孵化场(哺坊)给予一次性生产维持性补贴:以1月30日平均存栏种禽数为依据,每只父母代种禽补贴6元;月孵10万只以上的哺坊补贴5万元,月孵5-10万只的哺坊补贴3万元,月孵1-5万只的哺坊补贴1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共同承担。
二、暂减有关收费。从今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对全市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费、家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各类种畜禽管理收费(包括种畜禽场资格审定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种畜禽合格证工本费、品种审定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养殖农户和销售经营户销售家禽及其产品,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今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上述基金和收费,可冲抵以后的相关费用。从现在起到今年7月31日,对专运活禽及其产品的货运车辆,免费通行收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桥梁)。
三、落实免税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搞好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落实。自今年2月1日至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上述养殖、加工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