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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是鳏寡人员,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子女的。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非鳏寡人员,身边无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户口均在本市,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连续居住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四)属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随父入户的人员,其解决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随父入户的条件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七、纳税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
  (三)在本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八、农迁农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的投靠配偶的农业户口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
  (一)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配偶具有本市农业户口。
  九、补充吸收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有关人员,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在本市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达到5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所拥有的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申请入户的有关目录,有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企业招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的未婚的特殊技能人员。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在国家机关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3.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外来青年员工”的人员。
  4.符合本市投亲靠友来本市入户和落实政策回本市入户政策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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