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增城市、从化市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人口发展状况,参照本意见制订实施意见。
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附件
附件: 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新生婴儿登记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的新生婴儿,准予登记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
(一)父母亲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计划内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
2.属计划外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父母亲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
二、被收养人登记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被收养人,准予登记、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恢复户口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恢复户口人员,准予恢复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3.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
4.出国、出境后回本市。
5.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7.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
四、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人才,准予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正式录(聘)用(包括调任、转任,下同)或招用,按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