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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对经批准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3.市外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登记、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实行相同的人口准入条件政策。
  4.对补充吸收类常住人口,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总量严格控制的原则,实行年度人口计划指标定量控制的管理办法。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特殊工种异地招工和从系统内调配单位需要的非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特殊技能人员或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招收非本市市区生源大专以下学历应届毕业生的渠道继续保留,纳入补充吸收类常住人口管理,暂实行准入条件加年度人口计划指标的管理方式,总量严格控制,今后视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再作适当调整。
  5.今后经批准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市政府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市计划等有关部门联合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取消侨汇购房入户我市的有关规定;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停止受理申办广州市蓝印户口手续,并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市计划部门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解决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过渡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凡计划外生育未经处理、未交清社会抚养费、应落实节育措施未按规定落实,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后未满5年的人员,暂不予办理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
  (三)改革现行的人口迁移审批制度,规范登记、核准和审批工作行为,公开办事程序及结果,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实施有利于提高迁入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政策,实行各种有利于吸引人才的管理办法。
  1.实行直接申报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均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来我市就业入户。
  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来我市就业入户,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2.放宽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凡拥有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办公场所,职工人数超过20人并能为员工提供合法集体住所的单位,均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设立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集体户口。
  3.试行弹性就业入户政策。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对在事业单位、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就业,且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类人口准入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可实行先就业和办理IC卡暂住证,再申办入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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