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农转非”管理权从市下放到区,由区各有关部门按市统一的规定办理。
3.将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和“城中村”内的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按城市居民进行管理。
4.对不属于街道办事处和“城中村”范围内的农业户口人口,其土地被征用后,区有关部门应当为他们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土地已被征用,当时未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现仍为我市农业户口的人口,应当为他们补办征地“农转非”手续。
5.加快我市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和非农产业转移。对从事非农产业或与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在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纳税)、学历、技能、居住、生活等方面达到一定条件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由市计划、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改革现行的人口增长调控管理办法,采用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调控常住人口管理办法,形成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与人口准入条件相协调、平衡的机制,建立规范、统一的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政策体系。
1.以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取代现行的入户政策和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政策。
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根据市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由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组成。
人口准入基本条件是准予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拟准入人员必须达到的条件,包括拟准入人员在年龄、婚龄、文化程度(学历、学位)、职业能力(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纳税额、居住和就业情况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及确定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设置范围和基本项目等内容。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由市计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我市具体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详见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人口准入补充条件,是对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具体补充,包括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结婚的具体年限,以及毕业学校、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工种(岗位)的目录等内容。人口准入补充条件,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会同市计划、公安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安排和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要求制定后,统一由市计划、公安、人口计生、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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