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县级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社保专户拨付到县级经办机构开设的支出户。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是指当年基金收支相抵后的年末余额。
第二十四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卫生部门商定留足应支付给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助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以达到基金增值的目的。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活期存款;
(二)结余活期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或定期存款。
第六章 财政社保专户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政社保专户是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县财政社保专户与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立的支出户只能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第二十七条 财政社保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收入过渡户”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接收财政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县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县级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向其支出户核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第二十八条 财政社保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社保专户、县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转入财政社保专户以及县级财政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商定后按规定将基金结余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财政部门应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社保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帐和备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补助收入由国库按规定将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划入财政社保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