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财社[2004]11号 2004年1月19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0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制定了《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
附件: 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是属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民办公助的,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疗费用的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情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乡(镇)财政所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要求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有关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以及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