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2003年12月25日 赣府发[2003]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济普查是对全社会所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社会调查。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统计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普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组织各有关方面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尽快组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经济普查是一项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及时组建经济普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高标准,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
三、落实普查经费。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规定,这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安排必要的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