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徽标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徽标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 赣府字[200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展现江西省风景名胜区新的对外形象,提升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文化品位,我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了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徽标设计方案。江西省风景名胜区规划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设计方案进行了审定。现将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徽标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徽标为江西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徽标。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设置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徽标。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徽标应置于省级风景名胜区入口标志物上。
  三、省级风景名胜区入口标志物正面设置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徽标,并用大字镌刻省级风景名胜区名称。在正面要用小字镌刻“江西省人民政府某年某月某日审定”,用再小一号的字体镌刻“江西省建设厅、某市(县)人民政府某年某月某日立”字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