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
各级要按照“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对行政(含公检法司)、全部补助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全面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全部补助事业单位固定工资部分,由同级财政拨付单位按月足额发放),保障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1.各级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各单位的性质和人员编制情况。
2.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账,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3.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预算安排、资金审核和资金拨付,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负责与代发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4.国库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支款凭证,每月从工资专户划拨资金到代发银行。
5.代发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将工资分解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6.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或代发银行出具的工资明细表,按照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账。
五、建立统计、通报、报告、网络监控和制裁制度,加强工资发放的监控
健全工资发放统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有关口径,每月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工资发放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
建立工资欠发通报制度。从2004年一季度起,省财政厅每季度通报市县工资欠发情况,对于拖欠工资比较严重、群众反映比较大的市县,报请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建立工资欠发报告制度。凡设区市有三分之一的县市不能按月足额发放工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省政府报告欠发工资的原因和限期解决的措施;县市有三分之一的乡镇不能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设区市政府报告欠发工资的原因和限期解决的措施。
建立网络即时监控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金财工程”建设,健全工资发放台账,实行网络即时监控。按照“金财工程”五个统一的原则,各设区市本级必须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财政部开发的“财政工资统一发放系统”4.0版软件,各“金财工程”试点县(区)也要同步使用该版本软件,力争用一至两年的时间,全面推广到所有市县,实现编制、人事、财政和银行等部门联网,省、市、县三级联网,随时掌握工资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