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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意见的通知

 要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大力节俭开支。切实压缩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出国考察培训经费和其他一般性支出,严禁不顾财政承受能力,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调整支出结构,合理安排预算,灵活调度资金
 要进一步转变财政职能,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按照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坚持“有进有退,有保有压”,解决财政“越位”和“缺位”问题。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数、国家统一规定工资的项目和标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优先足额安排好应由财政负担工资支出预算。绝不允许预算安排中留下工资性硬缺口,绝不允许用挤占、挪用、拖欠工资的办法搞建设。
 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补充预算周转金,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等支出的及时用款。
 要加强财政资金的调度,在收入进度较快、资金较宽松时,留出一定的资金用于收入淡季资金紧张时发放工资。对因季节性收入影响造成工资专户资金紧张,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工资的按月足额发放。
  四、全面建立工资资金专户,完善财政统发工资制度,健全工资发放机制
 (一)建立健全工资资金专户管理制度。
 各县(市、区)要全面建立工资资金专户,以保障工资性支出有稳定的资金来源,避免工资资金被挤占、挪用。
 1.各县(市、区)都必须在人民银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建立工资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筹措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应负担工资所需资金。不具备设立工资专户条件的乡(镇),在不改变县乡财政体制的前提下,对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统一由县(市、区)本级财政代发。工资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不得拨付工资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 2.工资资金专户的资金来源包括县(市、区)的一般预算收入,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税收返还资金和各项工资性补助资金,预算外政府调控资金和其他可安排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的资金等;
 3.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核定各县(市、区)财政全年应负担工资额,并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税收返还资金和各项工资性补助资金全额划入各县(市、区)工资专户。全年应负担工资额与上述划入资金的差额部分,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核定差额部分占全年一般预算收入预算数的比例,通知县(市、区)财政,同时抄送县(市、区)国库,国库每月月后3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已入库的一般预算收入报表,每月8日前县(市、区)财政据此按核定的比例编制应负担工资额差额部分计算表,并开具财政库款支拨划款凭证,交同级国库,国库核对无误后,将资金划入工资专户。每月划入工资专户的资金未达到发放工资所需额度时,财政部门应用其他资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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