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
(省环保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8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和《江西省生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
一、江西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
(一)工业园区必须合理布局。园区不能选址于城市主导风上风向和城市饮用水源地上游;不得对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胜地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产生不良影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不得布局在江河源头和湖库区域。
(二)工业园区应该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或在园区总体规划中有环境保护篇章。园区内必须进行环境功能分区,避免建设项目交叉污染。
(三)工业园区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入园建设项目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四)工业园区必须做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坚决不搞,不得引进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
(五)工业园区要有较为完善的环保基础设施。应实行雨污分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有固体废物集中处理或收集中转系统;有条件的要进行集中供热、供气。
(六)园区内各企业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一律在车间处理达标,固体废物要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置或处理。
(七)园区管委会和入园企业要加强污染处理系统的管理,保持较高的环保设备运转率。
(八)提高工业园区的植被覆盖率,多种植抗污染树种。
(九)工业园区要有负责环保工作的管理部门,有专职环保工作人员,有完善的环保规章和制度,并接受当地和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
二、江西省生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
(一)生态工业园区必须符合《江西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标准》的各项指标。率先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二)生态工业园区必须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经济活动。以生态工业为亮点,传统工业为支撑,企业多样性为基础,实现滚动发展。
(三)生态工业园区要以“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为行为准则(称为循环经济的3R原则)。依靠科技进步,使资源、能源在园区系统中循环使用,达到整个园区的污染物少排放或零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