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承担工业园区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必须遵循国家和省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三、严格依法管理,切实提高园区建设水平
(九)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严格实施“一书两证”的规划审批制度。工业园区内的各类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
(十)规范规划管理,增加规划管理工作的民主公开程度。规划审批要实行“窗口制”,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建立规划公示公布制度。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上报审批前,要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及规划报建审批的项目等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布。
(十一)在工业园区内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出让、转让前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作出变更的,必须报有相应批准权限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才能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二)在工业园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强制性技术经济指标。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向有相应批准权限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
(十三)在工业园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兴建,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所取得的上述两证自行失效。
(十四)在工业园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业园区内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