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业园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业园区在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三)工业园区的选址要符合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和用地布局的安排;要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工业园区的规模要适度,并应与所在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因特殊情况,其选址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园区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批。
(四)工业园区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地上土地利用规划和地下管网规划同步进行。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统筹考虑工业园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二、依法编制工业园区规划,切实提高园区规划水平
(五)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内容和深度要达到分区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按国家《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本)的要求执行,规划编制成果应按部颁规定明确强制性内容。工业园区近期建设所需的用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六)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工业园区所在地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工业园区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调整已经批准的工业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就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经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调整的技术依据,并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七)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指标的规定和要求。投资商应根据工业园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拟开发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