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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赣府发[2003]18号文件精神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全面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推行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工业园区内不得搞房地产开发,也不得借兴建职工宿舍为名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为解决工业园区必备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各地可在工业园区附近单独划出区域,专门建设为工业园区内各企业及职工服务的配套设施,其中,对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五、加强开发(园)区内部用地管理。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时必须提供完整的“一书四方案”,审批结果必须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依法为开发(园)区内企业供应土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前,开发(园)区不得和企业签订供地合同和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得以工业企业名义批准用地后,擅自改变用途。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和安置。在推进开发(园)区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征用土地必须给予农民合法合理经济补偿并落实到位”。积极探索多途径安置失地农民的方法,除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外,还可以适当开展进行调田安置、实行集体土地入股分红、企业优先招工安置等方式的试点工作。规范开发(园)区用地档案管理。尽快制定园区土地、建设等各项资料的管理标准,使园区土地等资料管理符合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土地征用、出让、收费、缴费和耕地占补平衡等资料要系统、完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总体规划图等齐备,并达到图文一致的要求。

           关于加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建设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为了规范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工业园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8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工业园区
  (一)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作为城市新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之中,并做到合理布局,集中管理。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业园区规划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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