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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赣府发[2003]18号文件精神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关于加强开发(园)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开发(园)区的土地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8号)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中,积极引导,支持开发(园)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在规划建设时,正确处理园区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正确处理“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与快速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园区选址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正确处理园区集中建设与城区“退二进三”、乡村企业进园等土地资源整合的关系,把开发(园)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荒山荒坡、劣质土地、原有乡镇企业废弃地设园,依托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减少园区基础设施的投入。把基础设施建设与入园项目结合起来,做到规划一片,开发一片,开工投产一片,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土地利用率得到较大提高。
  二、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的清理整顿工作,使其数量和规模维持在一个合理水平。
  按照一个县原则上集中力量办好一个开发区的要求,对现有的开发(园)区进行整合,对不符合规划或条件不成熟的坚决予以取消;对确实要保留的,经科学论证,按要求报批;对该撤并的要撤并,该核减面积的要坚决核减面积。今后,未经报批的,市、县不得擅自扩大规模,不得擅自设立园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要突破行政区划,按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整合工业园区,鼓励乡镇引进的工业项目向县(市)园区集中,条件不具备的县(市)将工业项目向设区市园区集中。
  三、进一步促进开发(园)区集约利用土地。
  制定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以单位面积土地投资额、利税额等为主,对各类开发(园)区进行土地集约利用情况综合评估。集约化程度不高的,不得扩大用地规模。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执行供地政策。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划拨用地目录》。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定额,按照指标定额核定各类建设用地规模。
  四、加强开发(园)区土地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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