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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赣府发[2003]18号文件精神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 (二)园区企业数10家以上,以主体企业、主导产品为核心的特色工业园区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以中小企业集群为形式的特色工业园区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
 (三)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集约化开发水平不断提升,投入产出率不断提高,每平方公里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利税总额8000万元以上;
 (四)园区规划设计经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论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园区建设用地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批和其他相关手续,依法给农民的经济补偿已落实到位;
 (五)园区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建立了较完备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产品开发中心,在某些关键领域或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一批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六)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一定优势、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出口创汇能力,园区的出口交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10%以上;
 (七)符合清洁生产工艺的要求,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资源和各种要素的利用比较充分,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 (八)基本建立了符合市场化运作规则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 设区市级特色工业园区的评审条件由设区市制定。
  三、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办法
 (一)省计委负责制定全省工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负责园区重大项目的推进、审核(报批)、督促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省特色工业园区的推荐和考核工作,并组织申报省部级合办园区和国家级园区。
 (二)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申报。市县创办的特色工业园区,由园区管委会向设区市计委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计委审核并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报省计委;中央驻赣企业、省属集团公司、大型骨干企业创办的特色工业园区,由企业或园区管委会直接向省计委提出书面申请。
 (三)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评审。省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上报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 (四)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认定。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经省计委推荐,由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省人民政府命名公布。
 (五)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政策。凡认定为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匾牌,省级特色工业园区除享受赣府发〔2003〕18号文件中的有关优惠政策外,省里将设立特色工业园区引导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列入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享受省重点工程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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