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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赣府发[2003]18号文件精神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 (4)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工作机制基本建立,组建专业招商队伍。园区外向度较高,“三外”资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
  三、省级工业园区的认定
 1.申报。
 园区管委会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经贸委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研究同意后,每年3月底以前报省经贸委。
 2.评审。
 省级工业园区由省经贸委负责评审推荐,报省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审定。
 3.认定。
 省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审批认定后,由省政府命名公布省级工业园区。凡认定为省级工业园区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申报省部级合办园区和国家级园区。
 4.验审。
 对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省、市两级工业园区每两年组织一次验审,未通过验审认定的将予以降级。对申请晋级的,每年组织一次评审。

        江西省特色工业园区认定评审标准(试行)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为加快发展特色工业园区,培育和壮大我省的支柱产业,促进特色工业园区上规模、上水平,进一步提升我省工业园区的层次和档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8号)精神,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特色工业园区的界定
 特色工业园区是指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大,专业化协作配套的工业园区。
 特色工业园区分为两类:
 第一种类型是以区域特色经济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的新形势和城市化进程合理集聚的要求,以优势企业为主导,以特色产业集群为组织形式,促进现代产业分工协作的专业化工业园区。包括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综合工业园区中的园中园。
 第二种类型是以主体企业、主导产品为核心,以专业化协作配套、产品延伸加工为主要内容,以独资、合资、嫁接改造为主要形式的工业园区。
  二、特色工业园区的评审条件
 特色工业园区分为省级特色工业园和设区市级特色工业园,分别由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审批公布。省级特色工业园区的评审条件为:
 (一)主导产品突出,产业关联度大,特色优势明显,特色产业的销售收入占园区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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