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级工业园区。
年销售收入、年上交税金、安置就业分别达到8000万元、500万元、1500人以上,每平方公里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安置就业分别达到5000万元、300万元、1000人以上的工业园区,可以申报“县级工业园区”。
全省工业园区,除国家级园区和省部级合办园区外,省级工业园区、设区市级工业园区、县级工业园区分别由省、市、县经贸委、中小企业局推荐,同级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级人民政府命名公布。
(二)相关条件。
1.规划与建设。
(1)园区建设征用土地按规定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农民的经济补偿落实到位。
(2)园区规划编制经有相应资质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论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匹配。
(3)园区内道路、水、电、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电网建设通过电力部门审批,符合全省电网规划。
2.产业与环境。
(1)园区工业项目的引进认真贯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总要求,重视产业集聚和产业配套,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创汇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新产品销售收入率20%以上,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1%以上,出口交货值占工业产值15%以上。
(2)严格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无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入园;无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黄、赌、毒”项目入园。
(3)园区引进资源消耗型企业,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充分考虑资源状况,并经过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批手续。
(4)园区通过环评并符合环保要求,实现清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园区内绿化覆盖率20%以上,垃圾无害处理率80%以上,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100%。
3.管理和服务。
(1)工业园区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承担园区内开发、建设、管理的职责,做到一个机构管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外实行零规费,符合规定的收费原则上由管委会统一代收代缴。
(2)园区成立经济开发实体,具体运作开发建设,并承担经济责任和收益。积极吸纳外国资本、国家资本、社会资本、法人资本和个人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工业园区。
(3)初步建立园区服务体系,企业入园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企业建设项目报批等由园区管委会协同办结,企业生产审批等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跟踪服务,建立涉企投诉中心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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