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
赣府发[2003]18号文件精神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2003年12月20日 赣府厅发[2003]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8号)精神,省经贸委《江西省工业园区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省计委《江西省特色工业园区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开发(园)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业园区认定评审标准(试行)
(省经贸委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建设,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升工业园区水平,使工业园区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带动区、体制和科技创新的试验区、城市发展新区,并努力建成与国际接轨的前沿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8号)精神,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 、工业园区的界定
工业园区一般是指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由政府或企业创立的工业企业集聚区域,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工业园、高校及民营科技园、综合工业园区、特色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区内企业主要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工业园区的分级
(一)主要指标。
1.省级工业园区。
年销售收入、年上交税金、安置就业分别达到20亿元、1亿元、1万人以上,每平方公里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安置就业分别达到3亿元、2000万元、2000人以上的工业园区,可以申报“省级工业园区”。
2.设区市级工业园区。
年销售收入、年上交税金、安置就业分别达到10亿元、5000万元、5000人以上,每平方公里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安置就业分别达到2亿元、1000万元、1500人以上的工业园区,可以申报“市级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