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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三)筹措比例。
 大型水库中央50%、省15%、市10%、县及县以下25%;列入全国规划的中型水库中央50%、市20%、县及县以下30%;未能列入全国规划的中型水库省50%、市30%、县及县以下20%;列入全国规划的重点小(一)型水库中央50%、市20%、县及县以下30%;未能列入全国规划的重点小(一)型水库省50%、市30%、县及县以下20%;一般小(一)型水库市20%、县30%、乡及乡以下50%;小(二)型水库县20%、乡30%、村50%。
  五、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保障措施
 (一)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7号令),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由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五年的目标任务,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逐年逐座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大、中、小型水库的行政责任人必须分别由设区市、县、乡镇领导担任并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逐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人工作变动由继任者承担。
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领导,确保水库度汛安全。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总体目标,下达年度除险加固计划,对险情在限期内得不到治理的水库,要追究行政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垮坝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水库行政责任人要予以严肃查处。
 (二)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所有病险水库必须依据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并经有关部门检查。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必须坚持“大病大治、小病小治”的原则,实事求是,防止乱铺摊子和超标准建设。
 (三)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建设管理,确保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和进度。
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到位。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资金管理,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 (五)由于地方资金落实不到位或其他主观原因,在2007年底前没有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根据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18号令),实行强制性降等使用或报废,以消除防洪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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