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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4.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设区市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比照前述规定的验收程序和要求,逐矿进行省级验收,填写“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验收表”和“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省级报审表”。对验收合格的煤矿,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省政府批准。
  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收到设区市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的验收资料后,应及时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四部门对矿井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合格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及时将省政府的批准情况告知各设区市
  凡省政府批准恢复生产的矿井,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即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申请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重新换发《营业执照》,恢复正常生产。
  四、时间安排
  本次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工作原则上于2004年7月底前全部结束,其中,“四证”审核工作要求于2004年2月底前结束,煤矿自查整顿工作要求于2004年6月底前结束,逐级验收工作要求于2004年7月15日前结束。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煤矿,一律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凡在本次专项整治过程中被要求停产整顿的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未经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整治期间,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整改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江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和监察。
  (三)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和煤炭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所属煤矿职工的思想工作,对停产整顿的矿井,可以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其它业务培训;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从本级财政中拿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矿井关闭后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职工安置,妥善解决关闭矿井的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的稳定。
  (四)凡在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自行放宽标准行为的,一经发现交由监察部门从严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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