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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
 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市、县属
 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3年12月30日 赣府厅字[2003]1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关于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在2003年11月18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讲话中关于“市县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要比照2001年乡镇煤矿整治的做法,专门制订整治方案,全面进行整治,由所在地政府逐级验收,合格的经省政府批准恢复生产,不合格的予以关闭”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整治标准
  全省范围内的现有设区市、县(市、区)属国有煤矿,和未参加2001年乡镇煤矿停产整顿专项整治的原设区市、县(市、区)属国有煤矿改制重组煤矿(以下简称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皆属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
  本次专项整治及验收的标准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公布施行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办事处比照2001年乡镇煤矿整治中的分工职责负责做好各自的工作。
  三、整治工作程序
  本次专项整治按照“四证”审核、自查整顿、逐级验收、省政府批准的程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四证”审核。
  本方案印发后,全省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填报“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有关情况调查表”,连同“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按隶属关系上报县(市、区)、设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逐级核实。核实后的材料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03年12月底前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协调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工商局等部门,对矿井有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将审批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只有通过了“四证”审核的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方可进入到自查整顿阶段。对未通过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矿井,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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