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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章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启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章的通知
 (2004年1月13日 赣府厅字[200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3〕35号),现将省政府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启用新印章和停止使用原印章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启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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