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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4]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电力安全工作。近几年来,我省电力工业快速发展,电源建设、城乡电网建设和“西电东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建立了较完善的电力管理体系,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电力需求快速增长,电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时,破坏电力设施影响电力安全的情况时有发生,给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带来隐患。电力安全工作事关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同时,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确保电力安全和电力系统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生产和供应。省广电集团公司承担全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突发停电事故发生。要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调度管理,保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省粤电集团公司及各有关电厂要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规定,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加强和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做好发电及配套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减少设备故障率,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坚实基础;南方电网公司要负起跨省输变电线路的安全运行责任,指导省广电集团公司做好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工作以及预防电网运行安全事故和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按省的应急预案做好预案实施细则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安全有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研究制定电力安全与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省经贸委负责电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协调调度;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电力安全综合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电网线路走廊违章建筑清理力度,全力支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建设、国土规划部门要做好建设、土地使用审批工作;各级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他有关单位和电力企业要按有关法规、规定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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