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政府其他重要新闻报道稿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政务新闻宣传工作的副主任核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定。
(十)新闻媒体《内参》办理
1.各新闻媒体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作中的问题,可以通过《内参》等方式向市政府反映。
2.市政府办公厅综合秘书处收到《内参》后,应及时办理,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按领导批示做好交办工作,并加强跟踪督办,确保《内参》反映的情况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3.对《内参》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市政府办公厅商请市委宣传部对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给予奖励。
(十一)加强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和新闻媒体的协调沟通
1.主动加强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衔接
(1)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市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宣传要点;
(2)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政府工作的宣传要求;
(3)根据需要派员列席市委宣传部召开的总编会、总编室主任会;
(4)市政府重要活动、阶段性重要工作等宣传计划要事先征求市委宣传部的意见,工作中密切配合;
(5)市政府办公厅以公函形式商请市委宣传部对新闻媒体在市政府政务新闻宣传工作中的失误或成绩给予批评或奖励;
(6)配合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加强对从事市政府政务新闻宣传记者的管理。
2.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
(1)不定期召开从事市政府政务新闻宣传的记者会议,总结宣传情况,通报宣传要点,提出宣传要求;
(2)建立新闻单位定期联系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新闻单位总编台长会议,邀请市委宣传部领导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新闻单位总编室主任(新闻部主任)会议,邀请市委宣传部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3)不定期召开新闻媒体座谈会,针对适时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报道进行研究。
四、严肃市政府政务新闻宣传纪律
(一)市政府政务新闻宣传要弘扬主旋律,新闻报道要准确、及时、充分,杜绝虚假、片面、不客观的报道。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宜报道或报道时机不成熟的,各新闻媒体不得报道。对不听招呼擅自进行报道的新闻单位和记者要按新闻纪律予以处理,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三)涉及政府工作中的重大政策调整,热点、敏感问题的消息发布,必须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商市委宣传部,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组织,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政府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对新闻媒体发布。市政府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包括不得在网上公布(含部门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