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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3个以上的清洗消毒人员。
  (二)必须取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三)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管水工作和清洗、消毒的人员应当经过当地卫生部门的卫生知识培训,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清洗、消毒的人员还应当经设区的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上岗证每年换证一次。
  凡患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伤寒、痢疾、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于二次供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委托清洗消毒费和水质检验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不得乱收费。
  第十四条 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辖区内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二次供水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对突发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二次供水污染事故或发现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可以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封存造成二次供水污染事故或可能造成污染事件的物品;
  (二)责令立即停止供水并进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单位或业主,可结合城市房屋“平改坡”工程对住宅及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方式进行改造,可采用变频恒压供水等技术取代屋顶水箱,从根本上确保城市饮用水的水质和水压。
  第十九条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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