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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其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在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参加,对不符合二次供水卫生要求的必须予以整改。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应当在半年内向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规定,并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与消防水池分建;
  (二)二次供水设施应便于防护和清洗,排水应通畅,低位水池应建立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
  (三)储水设备结构合理,水管布置得当,不存在死水区;
  (四)二次供水设施所使用的管件、管材以及防护涂料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不得间断。因设备维修、水箱清洗等原因确需停水的,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清洗结束后应及时供水;因不可预防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业主负责制,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发建设单位未移交物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设施的卫生管理,按要求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清洗和消毒,确保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二)负责或委托专业队伍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张榜公布并建立档案。
  (三)当水质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卫生部门调查。
  第十一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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