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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
 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3]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制订的《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与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系统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形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集中式供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其具体包括储水设备(高、中、低位水箱和蓄水池)、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和供水管线(供输饮用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区范围内进行二次供水单位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维修、保洁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鼓励有益于卫生安全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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