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当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将省财政安排的一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县(市)以减人、减事、减支为核心的综合配套改革成效挂钩,建立人员分流的激励机制。
2、大力降低财政供养系数。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编制部门,在对县(市)机构、人员编制和财政供养情况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严格核定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重点对县乡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经费渠道进行重新核定,规范财政供养范围。建立财政供养人员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科学核定行政事业运行成本,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鼓励、支持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停薪留职到县域企业(含民营企业,下同)、社区工作或自主创业。对到企业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财政部门将积极配合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我省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养老保险、工资补偿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4、探索财政投入的资本化运作方式,在明晰产权、完善机制的前提下,实行公有资产和农村资源的资本化经营,通过让渡资本收益、股权转让等形式,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创业分流。
5、对有条件的县(市),可以试行提前使用。2004—2007年部分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财政供养人员精简分流。
三、加大财政服务力度,认真抓好试点工作
为探索经验,完善政策,指导和推进全省财政改革工作,省财政厅计划从2004年开始,用4年时间开展“发挥财政职能、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试点工作。
(一)选择试点县(市)。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原则,以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支为主要指标,分别选择2—3个经济发达县(市)和2—3个贫困县(市)开展试点工作。
(二)精心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县(市)确定后,省和市州财政部门配合试点县(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县(市)制定试点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市州和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成立试点工作专班,在项目选择实施、财政资金管理、减人减事减支办法的制定和落实等方面进行指导,推动试点工作的实施。
(四)省财政厅拟报请省委组织部批准,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到试点县(市)党政部门挂职,驻县(市)帮助组织实施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