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中返还我省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的资金,重点用于县级项目建设;地方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市)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央和省新增教育、文化、卫生投入,重点向农村倾斜。
8、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投入的新形式,建立补助性、资本性、有偿性等多种投入方式。运用财政激励办法,积极支持各地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对成效突出的市、州、县(市),省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并在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时优先考虑。通过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办法,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入支柱产业和骨干项目。
(二)运用财政政策,建立激励机制,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适当调整转移支付政策,建立对市(州)、县(市)财政收入增长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的制度。对16个市州本级(含省直管市),当工商四税增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由省根据其工商四税增收绝对额给予适当奖励,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72个县市(含8个比照县市管理的区)中经省批准的县(市)经济开发区当工商四税增幅达到全省计划水平以上,其2003—2005年内从开发区新建项目中新增税收的省级分成部分,以转移支付方式专项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2、严格收费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省、市、县的利益分配关系。除现有政策明确规定外,省、市(州)财政部门不再从县(市)收取的规费中集中收入,以支持县(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3、进一步支持省属下放企业发展。从2004年起,三年内原省属企业新增税收的省级分成部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返还市、州,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
4、积极回收省级财政周转金,实行周转金回收奖惩办法。2004—2006年内,省财政按各地实际回收上交的省级财政周转金数额,按50%比例返还,对回收周转金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各地尚未归还的省级财政周转金,从2006年以后,省财政将有计划地通过财政扣款方式予以逐步回收。对“零资产”、“负资产”改组企业的财政周转金,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增国家资本金。
5、对各类经营性用地推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县(市)上缴省级财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70%部分中,50%直接返还县(市)财政,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用于耕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6、对粮食主产区,按照售粮数量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同时在少数有条件的县(市),可试行按种粮面积对农民补贴的办法,以调动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
(三)运用财政杠杆,推进县(市)综合配套改革,降低县乡财政供养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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