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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职能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县域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整合财政资源,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方式,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
  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级部门预算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鄂政发[2003]13号)精神,本着“资金渠道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资金用途不变”的原则,统筹合理配置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在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指导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有限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集中支持县(市)支柱产业的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
  1、执行国家现行财税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对符合国家外汇借款“以税还贷”规定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策落实到位。
  2、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支持省属企业改革脱困,专项用于省属计划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以及支持下放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改革,帮助企业化解历史包袱;支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非上市公司产权重组;支持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允许外方控股;简化国有股权转让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省属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由省财政厅审批,市、州、县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由各市州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支持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兼并、合资、拍卖等改革。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转让,统一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出售,按政策规定规范运作。
  3、合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按照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项目库,整合企业改造财政贴息资金、新产品开发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引导资金、电子产业发展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外贸出口财政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运用市场机制吸纳、引导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重点向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创汇能力强、带动效应大的项目倾斜,支持骨干企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
  4、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市),继续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优势资源开发力度,积极扶持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各类财政支农资金的作用,创造条件推进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国家增税。
  5、充分运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贴息政策,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的发展。
  6、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省级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按与地方1:2配套的原则,以借款形式借给20个扩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县(市),用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规范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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